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
宜办发〔2021〕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
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的政策体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宜昌市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宜昌市人才分类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城市场景营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
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人才集聚、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打造宜居宜业宜创的区域性活力中心,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打造区域性人才发展高地、人口流入洼地为目标,主动适应人才人口流动规律,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实施一批最能补齐发展短板、最能体现宜昌优势的重大人才举措,构建更加开放务实的人才政策体系,为实现市委六届十五次全会确定的“六大目标定位”和“五个中心建设”持续提供人才和人力资源保障。

深入实施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金融人才、乡村振兴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文旅文创体育人才、名师名医名家、新动能人才、青年大学生等重点人才专项引育计划,力争5年内,宜昌城区新引进大学生等各类人才20万人以上,新增人才总量40万人,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00万人。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400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人力资本投资占生产总值比例达到25%以上。带动城区新增人口40万人以上,到2025年,城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二、实施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

1.落实人才引育政策。建立健全与人才成就、贡献相匹配的人才扶持奖励政策,对各行业各领域引进培育的领军人才和人才项目,“一事一议”量身定制人才(项目)支持政策。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最高可获1000万元综合资助,对顶尖型人才实行滚动资助、上不封顶,在岗位设置、科研立项、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支持。“双创”战略团队入选者最高可获350万元综合资助。金融领军人才、创投人才按其直接服务城市发展全年融资总额度的1‰、最高100万元获得奖励。新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3年内每月可获2000元生活补贴。新引进教育类领军人才、医学类领军人才、文旅产业领军人才和文化名家,按人才的层次类别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每人30至8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聚焦新经济领域,引进和培育工程师、程序员、设计师等新动能人才,按照人才市场化薪酬待遇水平,给予企业最高每人20万元的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3年内发放15至30万元生活补贴,对紧缺急需人才,可一次性发放到位。毕业5年内的硕士、本(专)科生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每月分别发放10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柔性引进人才在宜工作期间最高可获30万元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

2.完善人才荣誉政策。推动开展宜昌杰出人才典型选树工作,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宜工作期间享受有关待遇。每两年通报表扬一批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引育一批“宜昌金融之星”,比照金融领军人才政策给予奖励。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对市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按不同层次给予奖励。培育一批宜昌名匠(工作室)、宜昌工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个人10万元、5万元、1万元、8000元奖励。5年内建设50个名师工作室、50个名医工作室、20个名家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10万元奖励,其中5万元用于奖励个人。打造“宜城活力·千人百店”,面向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视频直播、美食美容、演艺娱乐、网络动漫、创意设计、非遗传承、文旅康养、运动健身十个领域,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人才和品牌(店),给予人才1万元奖励,按人才层次纳入E类或F类人才服务保障,给予品牌(店)宜昌全媒体免费推广。(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

3.健全人才安居政策。领军人才及项目团队、柔性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宜昌籍在外正教授及以上专家学者、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等在宜期间可免费入住三峡国际人才城。新引进宜昌首次就业的博士、硕士、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三年内可以1元/年租金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分别按12000元、9600元、6000元/年的标准领取租房补贴。在宜首次就业(含返乡创业)两年内的博士(含D类及以上人才)、硕士(含E类人才)、本(专)科毕业生(含F类人才),在宜昌城区购买人才房,符合条件的分别一次性发放10万元、6万元、5万元/套的“购房首付款补贴券”。在城区建设50家“青年人才驿站”,为大学生来宜求职提供最长15天免费住宿。按政策落实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大学生在宜实习实训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为新进人才建缴住房公积金,新就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月缴存额中单位负担部分不低于1000元。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在宜自主创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当年缴存额1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限3年。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租房可按最高额度的1.2至2倍系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加快人才小区开发建设和人才住房筹集,分类保障人才住房需求。支持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参与人才住房开发建设,纳入人才房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团市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建立礼敬人才制度。制定人才分类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完善A—F类人才分类政策服务清单,优化分类服务政策措施。建设市级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宜才码(卡)”快捷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一站受理、一网通办、智能匹配、免申即享。落实市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积极申报“宜昌三峡人才日(节)”,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人才沙龙、企业论坛、主题引才等活动,打造宜昌人才主题品牌。将人才品牌纳入城市品牌建设整体筹划,建设人才社区和人才主题公园,将人才事迹融入生活场景,营造重才爱才、礼敬人才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三、打造人才高效聚集平台

5.打造校地融合发展平台。支持三峡大学“双一流”建设,加快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转设,持续推进湖北航空学院建设。支持三峡职院加快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支持三峡旅游职院、三峡电力职院升级发展,支持三峡技师学院申办高职学院。支持市广播电视大学转型发展。支持三峡职教集团打造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以现代学徒制改革为重点,围绕全市产业布局优化专业设置,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着力引进省内外高校来宜设立产学研合作与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人文艺术类院校合作。5年内在宜大中专院校学生数量达到10万人以上。建立本地大中专院校留宜就业专项支持政策和毕业生“留宜率”考核奖励机制,力争毕业生年留宜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打造高层次创新研发平台。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围绕全市重点产业规划布局一批重大科研平台。重点支持长江电力、安琪、兴发、宜昌人福等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宜化、奥美医疗、微特电子等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工业设计中心。支持兴发集团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湖北三峡实验室。推动建立“宜荆荆恩”科技创新联盟,支持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宜荆荆恩”区域规上企业在宜昌城区建设高端研发平台。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院士专家团队驻站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对考核认定优秀的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经信局)

7.打造产业人才聚集平台。抓住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全省高质量发展南部列阵主引擎建设机遇,聚焦大物流、大文旅、大健康、大数据以及绿色化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立人才基地园区和人才基地企业目录,推进产业链与人才链互促共进。建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大数据平台,精准绘制产业、技术、人才三张图谱。支持“城市大脑”、宜昌综合保税区、宜昌新材料产业园电子化学品专区、宜昌大数据产业园、东土科技宜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宜昌科教城、三峡国际人才城、“环三峡大学创新经济圈”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长江咽喉枢纽、三峡生态屏障、清洁能源、旅游康养、特色农业等优势,整合国际国内高端智力资源,支持行业头部企业在宜共建产研院,打造峰会、论坛、会展等永久性会址。(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

8.打造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运营专业化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验收合格后给予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总额的20%、最高200万元经费补贴。支持龙头企业聚焦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型医疗等领域布局专业化孵化器。支持产业链链长企业、骨干企业聚集产业上下游企业开展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发展产业集群。支持电商、直播、电竞、文创等主题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运营。组建区域孵化联盟,引导孵化载体与在孵企业构建“利益共同体”。实施孵化器“引进来、走出去”,加强绩效评价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制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搭建社区创新创业场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9.打造创新人才引进平台。设立宜昌创新人才学院,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统一落实创新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薪酬待遇由人才所在单位自主设定,养老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缴纳,享受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待遇。推动组建屈原文化国际研究院,“一事一议”引进人才。对市文学艺术院签约的知名艺术家,给予最高每人30万元补贴。搭建企业引才信息化平台,在省内外高校建立50所“院校人才工作联络站”,按绩效给予经费奖励。建立宜昌校友人才库,依托在宜高校、省级示范高中开展“万名校友资智回宜”活动。支持开展百名博士宜昌行、千企百校宜昌行、万名宜昌学子家乡行等活动,支持建设海外留学生中国国情体验基地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实践载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

10.人力资源协同。制定加快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人力资源头部企业、知名猎头公司在宜昌建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级产业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40万元以上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当年引进20名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用人单位通过专业劳务外包服务解决用工问题的,按劳务用工总服务费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实施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各行业职业薪酬水平。优化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推动国企带头建立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11.人才金融赋能。在三峡产业引导基金组织框架下,设立1亿元人才基金,不断壮大天使、创投等类别子基金群,定向支持宜昌人才创新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创投机构在宜设立创投基金。“菁英天使”创投基金与产业领军“双百”计划协同实施。鼓励投早投小,对股权投资初创人才项目一年以上的创投机构,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奖励。鼓励实施国有企业出资创投机构投资人市场化薪酬机制,建立团队持股、个人跟投及尽职免责等机制。设立人才项目信贷风险基金,完善人才科创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创新,促进“科创贷”扩面提质,创新“人才贷”、“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人才消费贷”等信用产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

12.加速成果转化。整合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宜昌分中心、科技部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宜昌)等平台资源,打造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立新技术发布撮合、重点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机制。实施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育计划,3年培养200名中级以上技术经纪人,按其培训报名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建立百名技术经纪人联系高校、科研机构机制。建立科技信息奖励机制,提供有效科技信息并经认定后,可获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建立人才项目引进奖励机制,人才项目落地时,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实际引进人(机构)奖励;项目产生利税第一年,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项目实际引进人(机构)奖励;项目企业上市时,给予项目实际引进人(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孵化器、园区及其他投资人引进科技成果落地并以现金实际投资入股的,三年内项目失败可按实际投资额的4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偿。建立人才项目助跑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从创业指导、要素配套、市场推广、产品上市直至企业上市,按相关规定进行政策配套。编制《宜昌市人才项目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扩大首购、订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推动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政府首购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

13.机制创新激励。围绕让人才自由流动、自由创造,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探索授权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及事业单位直接举荐认定人才。建立职称评审向基层一线倾斜机制。打破户籍、地域和档案限制,劳动关系在宜的非公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人员范围,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大专、本科毕业生可直申中级,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可直报副高。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或选派至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选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派出单位竞聘政策倾斜,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期间各项权益不受影响,可实行相对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允许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取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完善专业性较强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新闻单位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政策,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鼓励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激励方式,留住并吸引人才。探索对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市场关联度高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审批后按照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推进教师编制城乡互补、市级统筹。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知识型、技能型、管理型高层次专业人才,退休返聘可“一事一议”,允许市场化取酬。支持事业单位对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单列管理,专岗专用,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鼓励设置创新岗位。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行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引进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企业“走出去”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布局海外“人才飞地”,对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人员出国(境)开展教学科研、企业经营活动,实行计划报备、区别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委人才办)

五、完善人才工作推进机制

14.探索推行城市场景营城工作机制。把城市场景创新和公共政策创新作为增强城市活力、吸引吸附人才的重要抓手,创新打造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企业创新、政府公共服务四类场景,每年征集并发布城市创新场景和创新产品成果不少于200个,推动场景项目落地、成果转化应用。把城市场景建设需求和成果转化为城市发展机会,吸引人才参与城市场景打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参与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和城市应用场景创新,每年优选10个“创新场景实验室”和10个“场景应用示范工程”,人才基金可予首投或跟投。(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

15.强化人才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工作统筹、人才投入财政分担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人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人才工作和人才计划实施投入。建立科技、经信、人社、发改等部门人才工作、人才项目统筹机制。县级可比照市级制定人才支持政策。做大人才专项资金,鼓励各地各部门有效加强与市级人才基金、创投基金的对接,逐步提高各类基金在人才项目投资中的比例。对财政资金无偿资助、国有企业出资创投机构(基金)履职尽责、程序到位的,单一项目发生投资损失的予以免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

16.优化人才决策推进机制。调整优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日常统筹协调、工作督办,牵头推动落实“一事一议”、场景营城等机制。建立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约谈制度。组建三峡人才集团,推动实现人才科创服务专业化、市场化。

本意见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宜昌市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实施办法专区
宜昌市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全市重点产业顶尖型、成长型人才引育体系,引导和支持产业领军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实现5年内引育领军人才(含团队,下同)100名、领军人才项目100个的目标,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百”计划领军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顶尖型)和青年领军人才(成长型)两类。

第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顶尖型)指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具有“一人兴一业、一人兴一企”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主要包括:在宜转化科研成果的国际国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同等级别专家,国家及省级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楚天学者”、武汉市“3551”等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相当层次的产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青年领军人才(成长型)是指在宜新注册五年内的科技型企业研发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在宜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包括: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副教授及以上级别专家;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博士;承担省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行业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国内外知名企业、新兴产业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或管理团队成员;以及相当层次的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青年人才。

第五条 青年领军人才(成长型)分为青年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领军人才为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课题研究的中青年专家、科研项目负责人。青年创业领军人才为开展科研成果转化、自主创业的青年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条 产业领军人才(顶尖型)及项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量身定制支持政策。
产业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成员,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综合资助(包括安家生活补贴、项目无偿资助两部分,下同)。
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最高可获得1亿元股权投资。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滚动投资、上不封顶。与我市龙头企业进行项目合作的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综合资助,根据项目需要提供股权投资支持。

第七条 青年领军人才(成长型)及项目招引,结合“宜昌市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选育工作实施,3年为一培育周期。
初选项目(C类)可获得50万元无偿资助,第二年升类项目(B类)可获得100万元无偿资助,第三年连续升类项目(A类)可获得200万元无偿资助。对上述项目可提供100至500万元担保贷款。对重大关键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0万元综合资助、1000万元股权投资。每两年选树20名青年创新领军人才、20名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领军人才项目须经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评估认定、接受菁英天使基金等股权投资或获我市龙头企业实际投资后,才能获得相应资助。

第九条 领军人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计划及项目,在宜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上级支持额度给予1:1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在宜申报并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领军人才,可获得300至500万元综合资助;在宜申报并入选湖北省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领军人才,可获得100至200万元综合资助。人才项目原则上须接受菁英天使基金等股权投资后才能获得相应资助。

第十一条 宜昌高新区、各县市区以及市招商、科技、经信、国资、科协、工商联等部门,建立领军人才及项目招引常态化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一次领军人才及项目寻访招引情况。

第十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顶尖型)招引实行定向邀约。按照“一事一议”流程,开展项目评估、考察、研究决策等工作。

1.宜昌高新区、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引进方)书面提出产业领军人才及项目引进建议。

2.市委人才办统一受理,报经市委人才办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引进方为主组建工作专班,对人才及项目进行实地寻访考察,形成引进或合作意向。工作专班向市委人才办提交书面寻访考察报告,详细报告人才及项目情况、引进合作意向、人才引进和项目建设需求、意见建议等。重大人才项目由市级领导带队开展考察工作。

3.市委人才办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根据人才引进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已在宜开展成果转化、符合产业领军人才(顶尖型)条件的,由引进方填写《宜昌市产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落实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青年领军人才(成长型)招引实行动态申报。

1.组织申报。由人才所在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党委组织部门(人才办)、市直主管部门,分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青年创业领军人才两类组织申报。市委人才办随时受理,每月集中研究评估一次。

2.调查核实。市委人才办组织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尽职调查、投资建议等工作。

3.答辩评审。市委人才办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专家组,对人才项目开展答辩评审。

4.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综合调查核实、答辩评审情况,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公示。入选“宜昌市创新创业战略团队”的,按规定落实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宜昌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用于领军人才和人才项目综合资助。市财政局和市委人才办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综合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原则上综合资助资金用于安家生活补贴的部分不超过45%,其余资金用于资助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首笔拨付总金额的50%。一年后由市委人才办和第三方机构对人才项目进行评估定级,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拨付剩余资金;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视具体情况,停止或终止资金拨付,并依法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如3年内入选产业领军人才“双百”计划的人才离职、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实施入选项目的,根据人才项目推进情况,依法保留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对变更后的企业重新评估。评估通过的,按程序由变更后的企业享受政策;未通过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企业主体已变更但未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的,可取消其领军人才资格及政策待遇,并依法保留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 将领军人才项目优先纳入“孵化+助跑”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及时予以解决项目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军人才项目创新产品可优先纳入市级应用示范推荐目录。

第二十一条 按照《宜昌市人才分类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开展领军人才保障服务。

宜昌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城区分类人才和新就业毕业生安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类人才是指根据我市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认定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高职高专、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人才安居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供需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人才安居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实施。

市住建部门负责根据人才安居需求,编制下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就业毕业生人才公寓配租及补贴发放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分类认定,负责应届毕业生求职应聘、实习实训期间安居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预算审核和资金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规划选址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团市委负责青年人才驿站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分类人才、新就业毕业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人才安居需求分析、房源筹集和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

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按照市住建局下达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筹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工作。

各级发改、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才安居工作。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安置包括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含用于人才安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人才驿站,其中人才住房为产权性住房,人才公寓和青年人才驿站为租赁性住房;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各类人才可根据需求任选一种安居方式。

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其中一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六条 人才安居具体方式、标准、程序等,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就业毕业生安居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在宜参加实习实训,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

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训所在单位自建(筹)人才公寓不足的,由所在单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可凭实习实训人员学生证、就读学校介绍信和租赁发票通过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申请一次性租房补贴。

第八条 外地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来宜求职应聘(参加国考、省考的考生除外),可通过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登记预约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人社部门根据人才分类和预约顺序协调安排入住。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或就读学校介绍信可享受最长15天免费住宿。

第九条 在宜大中专院校自应届毕业生正式毕业之日起,为本校留宜求职毕业生提供不少于15天的学生公寓免费住宿。

第十条 在宜昌城区新就业(含返乡创业,下同)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可向住建部门申请以1元/年租金租住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人才公寓,面积分别在90、60、40平方米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人才分类和申请顺序协调安排房源,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人才公寓房源不足时,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分别按每年12000元、96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由住建部门统筹发放。

新就业毕业生应在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2年内提出申请,同时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应在30周岁以内、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应在毕业5年以内。

第十一条 新就业毕业生按现行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人才认定后,享受分类人才安居政策并取得不动产权的,不再享受新就业毕业生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新就业毕业生建缴住房公积金,新就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月缴存额单位负担部分不低于1000元。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宜自主创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当年缴存额1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限3年。

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新就业毕业生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租房可按宜昌城区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2至1.8倍系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分类人才安居

第十三条 A类人才、人才团队安居方式及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用人单位报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B至F类人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两年内,如在宜昌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5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可以购买政府统一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者其他新建商品住房,并享受一次性“购房首付款补贴券”。

“购房首付款补贴券”在人才签订商品住房合同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B至D类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券”金额为10万元,E、F类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券”金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分类人才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租房可按宜昌城区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2至2倍系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相当于A、B类层次的宜昌籍人才在宜短暂工作或探亲期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分类人才获得更高层次分类认定时,可重新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安居政策,已享受的政策补贴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人才安居标准。


第四章 房源筹集及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高标准开发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或者将存量住房转化为人才住房、人才公寓。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支持人才集中且住房需求较大的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或者利用存量房屋改建人才公寓。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将学生公寓临时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新建人才安居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新建产业园区时,应将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纳入园区整体规划并先行建设。学校、医院附近应优先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或利用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并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财政部门另行按1万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纳入人才安居房源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运营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入人才安居房源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优先满足投资建设主体的人才入住需求,其入住情况纳入住建部门动态管理;有剩余房源的,住建部门可统筹调剂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及夷陵区A至F类人才可自愿选择享受本地或城区人才安居政策。

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训一次性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政府筹集人才住房的补贴、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资金,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及夷陵区由县级财政承担。

各县市及夷陵区A至D类人才选择享受城区人才安居政策的,购房首付款补贴券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E至F类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券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建设和购买的,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产权登记时须注明为“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入住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后,社会管理事务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毕业生和分类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政策,不影响其享受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新就业毕业生和分类人才信息动态管理。对离职、认定分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终止或变更其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未及时报告导致人才违规享受安居政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八条 加强大数据在人才安居方面的应用。对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法依规纳入其诚信档案。

宜昌市人才分类服务保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