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区企业(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企业)就业并连续服务两年以上的博士毕业生(需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年薪20万元以上的大学生,可享受企业人才薪酬补贴。

2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企业须为职工依法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来我区创业的,可在我区海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慕金文岸产业园或众海加速器众创空间申请创业工位,免费使用1年。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自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可申请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2020年新吸纳2年内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非武汉地区院校毕业及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在我区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大学生,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企业,新录用大学生技能类岗位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享受1000元/人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9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0拥有武汉市户籍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毕业3年内来我区就业创业且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我区“临空港青年城”人才公寓或其他人才公寓,最长可租住至毕业3年期满。

就业政策咨询:027-8323882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回到
顶部